作者:admin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日期:2014-09-01 13:45:43
关于印发《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赣教师字〔2014〕1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办法》(赣教师字[2011]21号),做好2014~2015学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现将《2014~2015学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安排》(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安排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区)及学校实施。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是教育部统一部署的所有在编在岗教师必须参训的周期性培训。全省各地、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统一思想、统一步骤,按分类、分层、分岗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总结经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网络环境学习条件,努力达到90%以上教师能够上网学习,形成网络学习共同体,确保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
附件: 1.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安排.doc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安排
“十二五”期间2014~2015学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特别是配合九年义务教育新课标的实施需要,充分发挥网络远程培训的优势,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探索创新教师培训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参训对象和学时
1、按教育部令第七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范围,全省实名采集电子信息并审核编号,现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必须按全员参训规定,集体办理报名、缴费、注册手续,参加本学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参训考核结果,作为2014~2015学年开始教师资格注册的依据。截止2014年9月,距离退休年龄2年内的教师,可免于参加全员培训。
承担名师网络研修指导任务的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限额内辅导教师,按上列全员培训对象办理手续后,经省远程培训中心审核名单后,以承担网络研修指导任务考核成绩,冲抵本年度全员培训学时。未承担或未完成任务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限额内辅导教师,不予冲抵全员培训学时,必须补充接受全员培训、考核。
参加“国培计划”(2014)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中西部远程培训项目、幼师国培省定远程培训项目的学员,按上列全员培训对象办理手续后,经省远程培训中心审核名单,以当年国培项目远程培训成绩冲抵本年度全员培训学时,不再重复学习。未参加或参加国培远程培训考核不合格,不予冲抵学时,必须补充接受全员培训、考核。
2、每位参训教师在2014~2015学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新入职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2学时,其中50学时入职适应性培训、72学时学科岗位强化培训)。
二、组织机构和学习平台
2014~2015学年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在省教育厅的统筹规划下,构建与共享统一网络培训平台与优质网络课程资源,拓宽与完善区域间中小学教师网络协同研修及网络学科社区服务等培训方式,由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会同省教师资格认定和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按分类、分层、分岗培训模式,2014~2015学年将培训细化为六类14项(具体见附件1),为支持配合共青团的工作,新增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由中小学承担少先队辅导工作的教师和有关管理干部选学。按教育部要求新增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纳入全员培训,三年完成轮训一遍,本学年具体参训人数计划和培训内容以及考核办法另文通知,参加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的教师,不重复参加其它类别的全员培训。各子项目按培训目标与任务,重点围绕基础教育新课程的实施、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提升分别设置相应的系列培训课程及教师网络协同研修两个模块内容,两模块的培训学习可在同一时段完成,不分两阶段进行。
以全员接受全程网络远程培训过程考核为主要形式,控制并逐年减少进行终结性考试的非全程网络培训人数。具体有两种:
1、参与学习过程性考核的网络远程培训。通过科学的教学计划设置,参训教师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学习、交流;辅导老师网上辅导、互动答疑,经过程性考核合格者免予统一考试。
2、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非全程网络培训。对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分村小、教学点教师,经市、县教育部门逐级汇总学校情况申请,省远程培训中心会同省教师资格认定和培训中心审核,采取发放辅导材料及光盘自学、定期组织集中上网学习,参与集中辅导、答疑,以县为单位在过程性考核基础上进行终结性考试。
四、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7月30日。
由省教育厅下发《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安排》,省远程培训中心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部署全省远程培训工作,各市、县、校于7月份完成部署,分级落实。
(二)培训者培训阶段:2014年9月1日—15日。
省远程培训中心组织全省县级以上培训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远程培训中心依据上学年市、县全员培训各项目参训教师人数情况,制定“全员远程培训辅导教师名额分配方案”,各市、县按“分配名额方案”遴选推荐出各班级辅导教师(兼班级管理员),省远程培训中心安排辅导教师在全员培训课程学习开始前一周,统一进行网上培训。所在市县培训机构于
(三)报名、缴费、注册阶段:2014年9月16日—
各地按照已审核教师信息数据库中教师名单,以上学年选报子项目为依据(教师原则上不要更改子项目,以便于五年一轮的系统学习),以学校为单位向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逐级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按人数及时足额办理缴费,各级培训机构指导和组织参训教师网上进行电子注册,按规定类别选学课程(具体报名、注册、选学办法在市、县管理员培训会上布置)。
2014~2015学年我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课时费和证书费,继续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05]1594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按赣教师字[2011]21号文明确的政策规定,从学校和单位公用经费中为每位参训教师每学年支付培训课时费和证书费,不得向教师收费。2014~2015学年全员远程培训费收取标准为:72元(新入职教师当年122元);证书费按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赣教师字[2012]11号)文件规定收取《年度培训合格证》每人每年每证2元。以上两项费用由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代办代收,并于
(四)课程学习及网络研修阶段: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月15日。
本学年远程培训课程学习及名师网络研修时间,定于
对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分村小、教学点教师,按审核批准的人数,省远程中心组织逐级发放培训教材和光盘,采取教师播放光盘自学与县级培训机构定期、定时集中组织到有上网条件乡镇统一学习网络课程相结合方式,对上网学习部分进行过程性考核,对光盘自学部分进行终结性考试,各占50%。所选培训项目统一为第二类,即“普通培训(现有岗位强化培训)”。
(五)培训考核阶段: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0日。
“省远程培训中心”制定分类考核具体办法,组织对所有参训教师的学习时间、作业、研讨交流、研修成果等情况进行过程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其培训学时不予登入电子继续教育证书系统。
对于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分村小、教学点教师,其培训终结性考试工作由省远程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市县教育部门及培训机构共同组织进行。
各市、县要引导教师积极主动参与全程网上过程性学习。对教师完成过程性学习任务不需要进行终结性考试的市、县、乡镇,可暂不支出考试费用;对需要参加终结性考试的教师,其考试费用,仍由省、市、县在切块划分的经费中,分级按比例支出。
(六)成绩登记及证书审验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
将教师培训学时和考核或考试结果,分学年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上进行登记,并与省人保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学时对接,成为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前提条件。按照教育部(教师[2011]1号)、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11]21号)文件规定,教师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终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定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未参加全员培训或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对其年终绩效考核应降档次,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其职称评定聘任,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予办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再注册后,凡未参加全员培训完成规定学时者不得再注册教师资格。
省、市、县三级评选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对参与相应晋级培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培训考核或考试存在不合格记录的教师,取消评选省、市、县三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资格。
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评选特级教师,将参与培训者培训,建立名师网络研修工作站指导网上研修所取得培训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级教师申报者承担培训者培训任务业绩。
(七)督查、总结、评优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20日。
省远程培训中心将对全省各市、县全员远程培训进行检查、评比。评选为先进的工作单位、优秀学员及优秀工作者,颁发奖牌和证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组织全员培训,不按要求进行辅导,不履行网络培训监管职责,不办理缴费影响教师学习造成后果等达不到继续教育质量要求的,按教育部令第七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